郑立勤
哈尔滨四海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张德虎
原告郑立勤,男,1952年7月1日生,汉族,工人,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被告哈尔滨四海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宾县宾西经济开发区兴宾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刘安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德虎,,男,1963年8月29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原告郑立勤与被告哈尔滨四海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海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郑立勤,被告四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德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综上,原告郑立勤与被告哈尔滨四海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劳动合同关系存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郑立勤已自认“本人与四海工资全部结清”,其请求四海公司补发工资、节假日加班费及出差补助费的请求不予支持;被告哈尔滨四海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原告郑立勤辞退,于法无据。原告要求被告因辞退原告给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但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数额不符合法律规定。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原告郑立勤的合法请求,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条 、第46条 、第4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哈尔滨四海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给付原告郑立勤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1349.8(3,558.36×6个月)元;
二,原告郑立勤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综上,原告郑立勤与被告哈尔滨四海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劳动合同关系存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郑立勤已自认“本人与四海工资全部结清”,其请求四海公司补发工资、节假日加班费及出差补助费的请求不予支持;被告哈尔滨四海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原告郑立勤辞退,于法无据。原告要求被告因辞退原告给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但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数额不符合法律规定。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原告郑立勤的合法请求,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条 、第46条 、第4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哈尔滨四海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给付原告郑立勤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1349.8(3,558.36×6个月)元;
二,原告郑立勤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长:张柏英
审判员:吴新达
审判员:张春阳
书记员:谢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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