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郑某某与郑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郑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君华,男,河北纪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幼师,住宽城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丰硕,男,宽城满族自治县智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郑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纪君华、被告郑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丰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人民币2000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前夫因2013年8月在河北昌黎务工时因工伤事故死亡,原告和原告之子因此得到用工单位支付的各项抚恤金赔偿款540000.00元,该款在原告名下定期存款一年后,本息合计约558000.00元,因原告父母怕原告癫痫病复发,遂让原告将上述存款本息等约560000.00元转入到被告名下保存,经过3年银行定期存款,截止2017年,在被告名下保存的该存款本息合计约638540.00元。因3年定期存款到期,原告找被告商量将上述银行存款本息分开存在两个银行,被告同意,原、被告于2017年11月11日(大约日期,以银行流水日期为准)一同到信用社将存在被告名下的本息合计638540.00元转存到原告xxxx1信用社卡(下简称4271信用社卡)中,当日,原告从4271信用社卡中现取438000.00元,其中再次应被告要求(转)存到被告名下400000.00元保存(事实上当时银行操作转存后只支付给原告38000.00元现金,其余400000.00元系银行操作人员在柜台内操作完成),另外,38000.00元除还给被告6000.00元借款外,又出借给被告30000.00元(当时被告给原告2500元利息,原、被告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原告另行主张权利)。原告当时欲将另外200000.00元取现去其他银行存款,信用社工作人员对原告说当时取不出来大额得预约,原告预约后于2017年11月14日到信用社取现199980.00元,原告本打算将该款存到其他银行,但原告到其他银行咨询利息都比信用社低,后原告又回到信用社,欲将该凑足的200000.00元存到原告名下,但被告坚持不同意,说原告有过癫痫病必须存到被告名下保存,原告无奈,于当日又将200000.00元存到被告名下。因原告孩子大了且原告病情基本好转,原告向被告提出将保存在被告名下的60万存款转到原告名下或原告孩子名下,被告不同意,经原告多次提出要求,被告开车同意原告于2018年6月16日一同到信用社咨询办理转存事宜,信用社工作人员说存在孩子名下存款需要身份证,后原告就去公安机关为孩子办理身份证,原告得知办理身份证得20多天,原告当时有些着急,怕出变故,遂又找到被告说明办理身份证得20多天呢,请求被告提前将存款中的400000.00元转回到原告名下,剩余200000.00元等孩子身份证办理回来再将剩余的200000.00元转到孩子名下,被告同意后于2018年6月19日到银行转给原告400000.00元。2018年7月10日孩子身份证办理回来了,当晚原告就到被告家找被告,言明孩子身份证办理回来了,可以转款了,被告当时答应于11日上午去给转剩余的200000.00元。11日上午,原告让孩子在信用社等待,原告同时给被告打电话,被告不接,原告去幼儿园找被告,工作人员说不在,原告又给被告打了几次电话,电话通可是被告不接,原告让被告老公打电话,回复说也不接。原告就在幼儿园门口等,在等的过程中,被告从幼儿园出来了,原告就和被告说约好转钱的事,被告说上班呢,原告对被告说如果没空可以拿着被告身份证和存折原告自己去办,被告又说身份证没在身边给孩子办理出生证明去了,后原告再次给被告打电话催促办理时,被告完全否认替原告保存上述款项的事实。
被告郑某某辩称,2017年11月14日答辩人存入信用社20万元存款是被答辩人丈夫的死亡赔偿金无事实依据及不属实,本案真正的事实在于2017年11月14日答辩人父母把答辩人父母家中的15万元交到答辩人手中,因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是亲姐妹关系,答辩人父母给钱时,没有避开被答辩人,答辩人让被答辩人跟其一起去的,答辩人手中还有5万元,加上答辩人父母给的15万元,凑齐20万元想存入银行,答辩人带20万元现金去信用社存款怕出事,于是让被答辩人骑车带着答辩人去信用社存的钱。在存钱时,因答辩人忘记带身份证准备回家去取时,信用社工作人员说,你可以用你姐姐的身份证,省的在跑一趟,答辩人想也是,所以答辩人将20万元及被答辩人的身份证一起递进储蓄窗口。在信用社递出存款确认单时,答辩人在接听电话,让被答辩人替答辩人签字,结果被答辩人签上了被答辩人自己的名字。事情经过本来如此,可被答辩人通过信用社内有亲戚关系人员在存款单据上有被答辩人的签名,由此大做文章,声称是被答辩人的20万元存到答辩人名下,以此借机讹诈答辩人钱款。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经本院调取2017年11月14日被告郑某某银行卡号62×××75河北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储蓄存款凭条,客户签名为原告郑某某,客户人填写表中代理人姓名郑某某,收款人姓名为郑某某,核查身份证姓名为郑某某,存有原告郑某某身份证复印件,该笔存款回单庭审中由原告郑某某持有出示。原告提供2017年11月14日取现199980.00元回单,能够证实原告主张的资金来源并由其存入被告郑某某银行卡号62×××75;2、被告郑某某申请其母亲张玉杰出庭作证证实,被告存款为张玉杰给付被告现金150000.00元,存放家里,忘记给付日期。张玉杰将150000.00元现金存放家里,明显不合理,不符合日常生活经验,仅此证明不能确信张玉杰给付被告郑某某150000.00元现金,被告郑某某不能证明其2017年11月14日存款资金来源;3、证人郑某证言,证人没直接参加当事人设立法律关系的证据,故其证人证言属于传来证据,且其称微信、电话记录均已不存在,现无法核实,证明力相对较弱。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姐妹关系,原告前夫因工伤事故死亡,各项抚恤金赔偿款存入原告名下,后又存到被告名下,截止2017年11月11日,该存款本息638540.00元。同日,被告郑某某将此款转存到郑某某账号62×××*1号卡中,原告郑某某支取438000.00元存入被告郑某某现开账号为55×××*5卡里400000.00元。2017年11月14日郑某某账号62×××*1现取人民币199980.00元,同日郑某某账号62×××75现存人民币200000.00元,此款为原告郑某某和被告郑某某同去办理,每次交易回单由原告郑某某持有,经本院调取该存款凭条,客户签名为郑某某,代理人姓名为郑某某签字,收款人姓名为郑某某,及联网核查郑某某身份证打印件,郑某某身份证复印件。2017年11月15日被告郑某某将该笔存款存入账号为55×××14定期储蓄存款单中,2018年1月3日被告郑某某将该定期存款存入郑某某账号62×××75中,由其分次支取转出。2018年6月19日(农历五月初六)被告郑某某转给原告郑某某400000.00元。上述业务均在河北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出庭人员的当庭陈述及被告询问笔录能够证实本院所确认的事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争议的焦点:2017年11月14日被告郑某某银行卡卡号62×××75里200000.00元的来源及权属。原告提供2017年11月14日取现199980.00元小票回单,经本院调取河北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传票一份,该份传票显示存款账号为郑某某,而代理人为郑某某,有郑某某签字、身份证复印件,该存款回单由原告郑某某持有,以上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能够证明2017年11月14日被告郑某某银行卡卡号62×××75里200000.00元为原告所有存于被告名下。被告称当时存钱时忘带身份证,工作人员称可以用原告身份证存款,但未提供相应证据,对其辩解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所述回单已被自己撕毁,原告却提供了完整的回单,被告所述与事实不符,而且被告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被告所述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申请张玉杰、郑某两位证人证言证明力较弱。原、被告双方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证据,被告郑某某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原告郑某某提供的证据。原告郑某某提供的证据证明力较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并根据原、被告资金流动情况,2017年11月14日原告郑某某存入被告郑某某卡号62×××75里200000.00元,本院予以认定,被告郑某某应当返还原告郑某某人民币200000.00元。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郑某某返还原告郑某某人民币20000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00元,由被告郑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唐仕铁
人民陪审员 曹飞鹏
人民陪审员 袁晓倩

书记员: 孙兆慧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