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亮亮,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娜,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谢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申请人郑某与被申请人谢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谢某价值人民币1,706,033.33元的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权利人郑某、朱伯龙提供的位于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新建西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担保房屋;
二、冻结被申请人谢某银行存款人民币1,706,033.33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潘肖东
书记员:方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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