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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红梅与上海久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郑红梅,女,1972年10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久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杨永杰。
  原告郑红梅与被告上海久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20日主持双方进行庭审谈话。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到庭参与,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红梅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投资本金8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案外人澳某(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澳某咨询公司”)的客服,双方通过qq联系投资事宜,澳某咨询公司介绍原告认识操盘手许飞,之后又向原告寄送了一式两份黄金外汇投资代操盘协议,协议上已有许飞的个人签字和被告公司盖章,原告签字确认后将其中一份按澳某咨询公司指示的地址寄回给许飞。根据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黄金外汇投资代操盘服务,许飞为操盘手,原告在被告指定的澳某咨询公司处开设交易账户,合作期限自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账户本金按亏损和收益情况进行分配,当账户操作亏损达到本金20%时,被告应暂停交易,待双方协商后再做处理。澳某咨询公司的客服通过qq发送一个名为“metatrader4”的APP应用软件给原告,原告自行下载后开设了交易账户并绑定自己的浦发银行账户,原告于2017年8月4日、8月5日先后共转入人民币10万元作为投资本金,但银行流水显示的交易相对方是“智富”,之后原告收到电子邮件通知10万元已换算成相对应的美金入账。2017年8月起再无收益,9月平台出现爆仓,原告亏损严重,原告要求被告按约返还本金80%,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许飞也称与公司领导沟通后只能赔1万。2018年8月后,原告再也联系不上澳某咨询公司客服和许飞,APP上的交易账户也打不开,1万元也没有退回来。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黄金外汇投资代操盘协议的内容涉及境外金融衍生品交易,协议上虽有被告公司盖章和许飞字样的签字,但从银行转账流水看无法明确交易相对方主体,再结合原告陈述的交易方式和沟通过程,本案可能存在相关主体虚构投资平台骗取原告财产的犯罪行为。本院认为,本案所涉事实涉嫌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本案应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郑红梅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三)驳回起诉;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审判员:胡鹤飞

书记员:陆凤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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