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绍保,男,194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中共党史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汪晓军,社长兼总编辑。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小波,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昕,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博库书城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邓小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勤荣,男。
原告郑绍保与被告中共党史出版社(以下至主文前简称为党史出版社)、博库书城上海有限公司(以下至主文前简称为博库书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被告党史出版社于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依法作出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嗣后对本案于2018年7月5日召开庭前会议,2018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郑绍宝、党史出版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晓波、博库书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勤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绍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党史出版社:1.在《北京日报》上公开刊载声明,赔礼道歉;2.赔偿经济损失5,460元;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请求判令博库书城停止销售《新编预备党员培训教材(2017版)》(以下至主文前称被控侵权书籍)。
郑绍宝诉称,其系《基层党组织工作法规实用一本通》(以下至主文前简称《一本通》)《基层党组织工作怎么做》(以下至主文前简称《怎么做》)的作者。在编撰权利作品的过程中,其结合自身三十余年的基层党建、党务工作实际经历,参照党内的书籍、文件及政策、法规对内容进行了编写,形成了具有个性元素的独创性文字表达,故两部书籍(以下至主文前统称为权利作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至主文前简称为著作权法)规定的文字作品。其作为作者对权利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经查,由党史出版社出版2016年3月出版的被控侵权书籍,在未经其授权的情况下,恶意抄袭前述权利作品的17处内容(抄袭《一本通》8处内容,抄袭《怎么办》9处内容),134行,共计3,752字。据此,郑绍宝认为,党史出版社作为出版单位,未尽到合理审查的义务,把关不严,导致包含侵权内容的被控侵权书籍得以出版,该行为严重损害了郑绍宝就权利作品享有的发行权、发表权,理应在公开媒体上刊载声明、赔礼道歉。而博库书城对该书的出售,亦侵犯了郑绍宝就权利作品享有的发行权,理应承担停止销售的法律责任。鉴于侵权构成,郑绍宝自身损失及党史出版社因侵权获利均难以计算,故请求适用法定赔偿确定经济损失的具体金额,但其计算方法应参照按照“[基本稿酬(每千字300元×4千字=1200元)+印数稿酬(基本稿酬1200×1%×30千册)]×3.5倍”的计算公式,现故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庭审中,郑绍宝确认博库书城已停止销售被控侵权书籍。
党史出版社对郑绍保依据权利所作品所主张被抄袭的17处内容与被控侵权书籍所对应文字构成实质性相似不持异议,但其辩称:1.郑绍宝已将权利作品的著作权完整转让案外人,其不再享有著作权权利,故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主体不适格;2.郑绍宝主张被抄袭的17处内容,本身即均抄袭自《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问答》(以下至主文前简称为《发展党员工作问答》)《党的组织工作问答(修订本)》(以下至主文前简称为《组织工作问答》)《党员管理手册》(以下至主文前简称为《管理手册》)等案外主体拥有著作权的作品形成,故郑绍宝对涉案文字表达不享有著作权;3.党史出版社作为党史、党务类专业类书籍的出版单位,仅有18位专业编辑人员,图书出版任务繁重。以2017年为例,共出版图书107部,其中新书为65部之多,其他亦为修订或重印书籍,总印字数达到1,647,793千字。在这一背景下,其已严格按照内部流程规范,充分履行了相应的著作权权属审查及文字审校义务,即便郑绍宝侵权指控全部成立,所涉17处内容在字数上亦不足被控侵权书籍字数的2%,完全可以说党史出版社已经在出版被控侵权书籍的过程中尽到了相应的审查义务,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亦不应当承担任何侵权赔偿责任。
博库书城辩称:对郑绍保所主张被抄袭的17处内容与被控侵权书籍所对应文字构成实质性相似不持异议。郑绍宝指控的被控侵权书籍一书确系购自其处,该书由党史出版社供货,截至目前只售出3本,涉诉后即已停止销售,故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涉案书籍基本情况
《怎么做》一书,由党史出版社于2012年3月第一次出版,2014年9月修订,2015年4月第4次印刷,全书约34万余字。该书封面载有“郑绍宝编著”字样,责任编辑为吴某。全书采取问答形式,对基层党组织工作中常见的883个实践问题进行了解答。《一本通》一书,由红旗出版社于2013年3月第一次出版,全书约36万余字。封面载有“郑绍宝主编”字样,全书采取问答形式,对基层党组织工作中常见的846个问题援引党内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解答。
2017年6月30日,郑绍宝与北京东方资治文化传播中心(以下至主文前简称为东方中心)签署《著作权转让合同》,双方约定将包括《一本通》和《怎么做》在内的若干书籍的著作权(复制权等)由郑绍宝转让给东方中心。双方签署《著作权转让合同》约定:“本合同生效前,对于上述作品的著作权被侵权,以及本合同生效后发现上述作品被侵权,但有证据证明侵权的是合同生效前的作品,均由甲方行使维权,与乙方无关”。另,《著作权转让合同》还约定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被控侵权书籍(书号为ISBN978-X-XXXX-XXXX-X),由党史出版社于2016年3月第二次出版,2016年12月第2次印刷,全书约21万字,印数为8,001-13,000册,经销为新华书店,定价为20元。封面载有“李某某徐某某赵某某编著”字样,内页中标注该书责任编辑为韩某某,复审为潘某,终审为吴某,全书共分为“确立党员预备期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预备党员要不断深化对党的认识”等十二个章节,每章后附有问答形式的“疑难解析”,对工作实践中的具体问题进行解答。在该书内页的“修订说明”中载有“本次修订,紧密结合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着眼于新形势下预备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内容,落款处载有“编者2016年12月”的字样。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问答》(以下至主文前简称为《发展党员工作问答》)一书,封面载明“中共中央组织部组织局编”,由中央党校出版社出版于1992年12月出版。全书采取问答形式,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常见的189个问题进行了解答。
《党的组织工作问答》(修订本)(以下至主文前简称为《组织工作问答》)一书,封面载明“中共中央组织部研究室中共中央组织部组织局编”,由党建读物出版社出版于1996年4月出版。全书采取问答形式,对党的组织工作中常见的457个问题进行了解答。
《党员管理手册》(以下至主文前简称为《管理手册》)一书,内页载明“中共中央组织部组织局编著”,由党建读物出版社出版于1998年1月出版。全书采取“标题+详解”的形式,对党员管理工作中常见的207个重要问题进行了解答。
二、部分“被抄袭”内容的对应情况
审理中,郑绍宝对依据《一本通》所主张8处被抄袭内容的出处确认如下:“391.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程序是什么”问题及项下内容与《发展党员工作问答》中“149.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程序是什么”相对应。郑绍宝对《发展党员工作问答》中所载内容,删节了“举手或”,并将对应内容的“或”改为“和”;“404.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直接接受的党员,是否要有预备期”问题及项下内容,与《组织工作问答》中“406.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直接接受的党员,是否要有预备期”相对应;“402.预备党员去世后,是否还要办理转正手续”问题及项下内容,与《组织工作问答》中“402.预备党员去世后是否还要办理转正手续”相对应,郑绍宝对《组织工作问答》中所载题目内容,添加了逗号;“387.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未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组织应如何对待”问题及项下内容,与《发展党员工作问答》中“147.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未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组织应如何对待”相对应;“552.预备党员怎样参加民主评议”问题及项下内容,与《管理手册》中“115.预备党员的民主评议”相对应,郑绍宝对《管理手册》中原载标题进行了编写;“384.预备党员能否担任党内领导职务”问题及项下内容,与《管理手册》中“202.预备党员不能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相对应,郑绍宝对《管理手册》中原载标题进行了编写;“388.预备期满的预备党员因故不能参加支部大会,能否讨论其转正问题”问题及项下内容,与《组织工作问答》中“400.预备期满的预备党员因故不能参加支部大会,能否讨论其转正问题”相对应;“398.支部大会表决预备党员能否转正时,赞成人数正好为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应如何处理”问题及项下内容,与《组织工作问答》中“401.支部大会表决预备党员转正时,赞成人数正好为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应如何处理”相对应,郑绍宝对《组织工作问答》中所载题目略作修改。
郑绍宝依据《怎么做》一书中主张“被抄袭”的部分文字表达,经查另有对应如下:
“443.预备党员违反党纪或触犯刑律怎么处理?预备党员违反党纪,党组织应当根据其所犯错误的情节区别对待:情节较重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如果情节较轻,本人检查认识深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可在其预备期满时,酌情延长预备期;如果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本人已经改正错误,具备党员条件的,可以按期转正。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因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中的部分文字表达与《组织工作问答》一书中“405.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收到行政纪律处分或刑事处理怎么办?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期间受到行政纪律处分,党组织在其预备期满讨论转正问题时,应根据本人所犯错误的性质和情节区别对待。如果错误严重,已丧失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如果属于一般性错误,行政纪律处分较轻,本人检查认识深刻,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可以酌情延长预备期;如果错误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本人已改正错误,免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可以按期转正。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期间,因触犯刑律或治安管理条例,受到刑事处理或被劳动教养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内容相对应。
“453.预备期已满的预备党员调动工作单位,其转正手续应在哪里办?预备期已满的预备党员调动工作单位,调出单位党组织应抓紧讨论其转正问题。若因某些原因不能按时为其办理转正手续,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向调入单位党组织说明,并尽快为其办理转正手续。在一般情况下,预备期已满的预备党员调动工作单位,党组织应为其办理转正手续后,再将其组织关系转给调入单位党组织,而不能将其组织关系转出,从而将其转正工作推给调入单位党组织”内容中“预备期已满的预备党员调动工作单位,……并尽快为其办理转正手续”的文字部分与《发展党员工作问答》一书中“140.预备党员工作调动时,调出和调入单位党组织应做好哪些工作?”项下的“预备党员工作调动时,如果预备期已满,调出单位党组织应抓紧讨论其转正问题。若因某些原因不能按时为其办理转正手续,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向调入单位党组织说明,并尽快为其办理转正手续”部分内容相对应。
“438.为什么预备党员的预备期只能延长一次,延长的时间为什么不能少于半年和超过一年?根据党章和有关规定,预备党员的预备期,只能延长一次,延长的时间不能少于半年,也不能超过一年。为什么预备党员的预备期只能延长一次呢?这是要从延长预备期的目的说起。延长预备期的目的,是由于预备党员虽然有某些缺点或错误,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但还有改正缺点或错误的可能和决心。因此,可以再给一定时间,由党组织进一步对其进行教育、帮助,促使其成为合格党员。如果经过延长预备期的教育和考察仍不具备党员条件,说明他没有按照党员标准要求自己,缺乏一名共产党员的思想觉悟和决心。对这样的预备党员,没有必要在延长预备期,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至于延长预备期的时间不能少于半年,这是因为,一个预备党员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要转变为具备党员条件,需要有一个过程。同时,党组是对其进行教育和考察也需要一定的时间。延长预备期的时间少于半年就失去了这种作用。规定延长预备期的时间不能超过一年,是因为预备党员在一年的预备期内,仍然不能正确认识和明显改正自己的缺点和错误,说明他暂时还不具备党员的基本素质,没必要在党内继续教育和考察。”中的部分文字表达,分别与《发展党员工作问答》一书“143.为什么预备党员的预备期只能延长一次”中的“延长预备期的目的,是由于预备党员虽然有某些较为严重的缺点或错误,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但他们还有改正缺点或错误的可能和决心。因此,可以再给一定时间,由党组织进一步对其进行教育、帮助,促使其成为合格党员。如果经过延长预备期的教育和考察仍不具备党员条件,说明他没有按照党员标准要求自己,缺乏一名共产党员的思想觉悟和决心。对这样的预备党员,没有必要在延长预备期,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以及该书“144为什么延长预备期的时间不能少于半年,长于一年”项下的“……延长预备期的时间不能少于半年,这是因为,一个预备党员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要转变为具备党员条件,需要有一个过程。同时,党组是对其进行教育、考察也需要一定的时间。延长预备期的时间少于半年,就失去了这种作用。规定延长预备期的时间,不能超过一年,是因为预备党员在一年的预备期内,仍然不能正确认识自己身上存在的缺点错误,不能明显改正自己的缺点和错误,说明他暂时还不具备党员的基本素质,没必要在党内继续教育和考察。……”部分内容相对应。
“456.党委审批预备党员转正的时间超过3个月怎么处理?党委对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3个月内审批,超过规定审理期限的,要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因党委工作上的原因,拖延了审批时间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预备党员一直具备党员条件的,应作按期转正。超过规定审批期限较长的,经支部大会复议认为其确实具备党员条件,也应作按期转正。(2)因预备党员存在某些问题需要查清而拖延了审批时间的,要抓紧清查问题,再办理审批手续,一般情况下,支部可以不再复议:问题比较严重的和超过规定期限较长时间的,有支部大复议后再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同意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党龄计算时间)应从支部大会复议后形成支部大会决议之日起算。”与《发展党员工作问答》一书中“160.党委审批预备党员的转正问题,超过规定期限应如何处理?党委审批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对超过规定审理期限的,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对于因党委工作上的原因,拖延了审批时间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预备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应作按期转正。超过规定审批期限较长的,经支部大会复议认为其确实具备党员条件,应决定其从预备期满之日起按期转正。因预备党员存在某些问题需要查清而拖延了审批时间的,要抓紧清查问题,再办理审批手续,一般情况下,支部可不再重新讨论;问题比较严重的和超过规定期限较长时间的,有支部大复议后再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同意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按支部复议后形成支部大会决议的时间计算”相对应。
“455.上级党组织在审批预备党员转正时,改变支部大会的决议,支部大会是否重新讨论通过?根据党政规定的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上级党组织在审批预备党员转正式,可以改变支部大会决议,支部不必在召开支部大会讨论通过。但上级党组织,在改变支部大会决议前,一般应先同支部交换意见,取得共识。上级党组织作出决定后,支部必须坚决执行,并做好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及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中的部分文字表达,与《发展党员工作问答》一书中的“153.上级党组织审批预备党员转正的意见与支部大会决议不一致时,党支部应作那些工作?”中的“……一般情况下,上级党组织应先同支部交换意见,取得共识。上级党组织作出决定后,支部必须坚决执行,并做好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及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相对应。
另,前述所列《怎么做》一书的文字表达均与被控侵权书籍所载一致。
三、主张“被抄袭”但未查明对应的文字及相关情况
《怎么做》一书中另载有:
“452.外单位转来的预备党员,能否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外来单位转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党组织认为需要进行进一步考察的,可以推迟讨论他的转正问题,但推迟时间不能超过6个月。经过考察如具备党员条件的,应作按期转正,期转正时间(党龄起算日)从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416.预备党员因病长期治疗休养,怎样对其进行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因病长期治疗休养,党组织要从政治上、思想上、生活上关系他,并根据实际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对其进行教育和考察。如身体条件许可,可适当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活动,但次数不宜太多,时间不要太长;如身体状况较差,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有困难,党组织可指定专人负责与其联系,向其传达党内文件精神和党内重要活动情况,并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教育帮助,其本人也应定期相当组汇报思想,主动争取党组织的教育帮助。在治疗休养期间,党组织主要考察其对党的信念、组织观念、对待疾病的态度等。在其预备期满时,党组织一般应按时讨论其转正问题;如身体条件较差,不能参加会议,也可延期讨论其转正问题。讨论时,认为具备党员条件的应按期转正,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可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但不能仅因其长期治疗休养,而影响其转正。”
“450.预备党员患XXX疾病则怎么处理?预备党员患XXX疾病,应保留其预备党员资格,停止其党的组织生活。待其病愈后,经一定时间的考察,再根据党员条件,讨论其是否转为正式党员。”
“449.派往国外留学和劳务人员中的预备党员,怎样办理转正手续?派往国外留学和劳务人员的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可由国外所在党支部讨论其转正问题,报上级党委(使领馆党委或驻外劳务公司党委)审批。如果党员分散,无法在国外讨论转正问题,待学习或劳务期满后,根据本人表现和国外组织的鉴定,回原单位办理转正手续。具备党员条件的,可算按期转正为正式党员。”
另,被控侵权书籍中载有与前述文字表达一致的内容。
四、被控侵权书籍的出版协议及授权
2015年5月9日,党史出版社与东方中心签署《图书合作出版发行协议书》,其上载明:基于双方长久以来的合作出版基础,因党建、党务书籍出版市场竞争加剧,部分出版时间较早的图书市场表现后劲乏力,故对包括名为《新编预备党员培训教材》一书在内的协议所列附表图书重新申领书号,双方合作出版发行。东方中心具体负责图书的策划、组稿、修订并编辑加工并投资图书的直接成本(含稿酬、编辑加工费用、设计费等),党史出版社负责图书的申报选题、三审三校、提供书号、出版发行等环节。《图书合作出版发行协议书》还约定,东方中心保证拥有所附图书著作权代理权,并具备著作权授权资质,图书印制完成后,东方中心一次性兑换给党史出版社两万五千码洋图书。另,《图书合作出版发行协议书》所列附表中《新编预备党员培训教材》所对应的作者为李某某、徐某某、赵某某。
2016年2月3日,案外人李某某、赵某某作为授权人签署《授权书》,将名为《新编预备党员培训教材》作品的出版权及数字版权独家授予东方中心,并同意东方中心将上述权利转授权给第三方,授权的有效期为自授权人与被授权人签署之日起10年。授权书后附有李某某、赵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
2016年2月16日,东方中心与党史出版社就前述名为《新编预备党员培训教材》的作品签署《图书出版合同》,约定东方中心授予党史出版社合同有效期内,于中国大陆地区以图书形式出版发行前述作品的专有使用权,同时东方中心承诺,其授权的权利内容为其全部拥有,且不侵犯他人著作权、专有出版权等民事权益。东方中心负责将上述作品的誊清稿于2016年1月31日前交付党史出版社,党史出版社则负责具体审校,并应于2016年3月31日出版上述作品。
审理中,东方中心向本院出具《证明》,其上记载2015年底李某某、徐某某、赵某某三人共同授权东方中心(代理)出版发行被控侵权书籍。
六、被控侵权书籍审校等相关情况
载有书名为《新编预备党员培训教材(2015修订本)》的图书流转单中,作者信息记录为“李某某徐某某赵某某编著”,责任编辑“韩某某”,送复审时间“2016年2月18日”,复审退责编时间“潘某2016.2.18”,送终审时间“2016.2.22韩某某”,终审退责编时间“吴某2016.2.25”;《中共党史出版社发稿通知单》中除载有书名外、“编著译者”一栏中的“封面署名”“扉页署名”“版权署名”均为“李某某徐某某赵某某编著”。“发出版发行处”一栏的内容为“文字稿259张(包括封面、扉页、外文版本说明、出版说明、许某、目录、正文、附录、后记等)”,此外还载有“全稿字数”“图书分类”“发行方式”“计划印数”等信息,备注为“该图书公司兑换给我社25000码洋的图书”,尾部分别载有责任编辑、复审及终审人员的签名及署期;《三审作业报告单》中除记载有书籍基本信息外,“初审意见”载有“本书为再次修订,修订内容约8000字,主要是紧密结合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对个别章节的知识点进行补充和延伸。内容无政治问题,请示发稿。韩某某2016.2.18”,“复审意见”载有“本次修订主要是根据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中央纪委十八届五次全会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精神而做,是必要的。同意责编初审意见,建议出版潘某2016年2月18日”“复审意见”及“审批意见”载有“同意初复审意见,改后可发稿吴某3.4”。
庭审中,党史出版社还提交《新编预备党员培训教材》所对应的审稿材料,其中《稿件处理情况记录表》上注明的收稿日期为2005年12月1日,作者姓名为“李某某徐某某赵某某”,除归纳、评价稿件的内容概要与特点外,还载有对稿件质量的具体要求及建议退稿修改后发稿的初步处理意见,其后还注有对稿件中具体页码、别字、病句、个别内容重复交叉论述及准确到位需进一步退改后发稿的初审结论意见,并由责任编辑韩某某于2005年12月11日签署该稿件的初审意见。室主任吴某在2015年12月20日的复审意见中注明,同意责编对稿件提出的问题,并表示可以退改,无需退稿,还特别注明责编提出的部分问题在复审阶段已处理。2005年12月22日,总编汪晓军签署终审意见,同意初、复审意见,同意出版。此外,上述审稿材料中还包括该书的《图书选题审批单》《发稿通知单》《书号使用申领表》等。此外,据党史出版社的内部《业务管理办法汇编》显示,就(图书)出版业务,党史出版社制定了诸多审查操作制度性规范,例如《关于调整<图书出版合同(协议)>等文件审批权限的决定》《加强政治把关暂行办法》《图书出版合同签批规程》《图书发稿规程》《图书校对规程》《三审责任认定暂行办法》《一般性责任事故处罚暂行办法》等。
七、被控侵权书籍的销售情况及图书出版利润
党史出版社向本院出具《关于被诉一书发货退货回款明细表》一份并附说明。其上记载截至2018年9月4日,被控侵权书籍通过全国92家图书销售机构予以发行,共出版(发货)8,893册,售出5,991册,实际销售金额为45,601.78元。此外,鉴于图书发售、退货、回款及结账周期较长等因素,上述数据均为动态变化中。另,党史出版社陈述,被控侵权书籍的(销售)利润率低于10%。
另,本院依职权检索刊载于中国产业信息网,其中刊载的《2018年中国图书出版行业发展现状分析及未来发展趋势预测》一文中载有,2016年全国图书出版业共实现营业收入832.31亿元,实现利润总额134.329亿元(平均利润率约为16.14%)。
八、其他
党史出版社向本院提交《中共党史出版社图书编辑花名册》一份,其上记载共有包括社长(总编辑)汪晓军在内的图书编辑人员18名,其中吴某、潘某、韩某某均在其列。
郑绍宝向本院提交日期均为2017年12月10日,加盖有博库书城的发票及购书小票。发票中的金额与小票中被控侵权书籍对应的金额一致,均为20元。
博库书城向本院提交党史出版社出具的供货证明,主张其销售的被控侵权书籍系由党史出版社供货。郑绍宝对此予以认可。
上述事实,除双方当事人陈述外,尚有郑绍宝提交的权利作品及被控侵权书籍、购物小票及发票等;党史出版社提交的《新编预备党员培训教材》样书、《图书合作出版发行协议书》《授权书》《图书出版合同》《证明》《业务管理办法汇编》《关于被诉一书发货退货回款明细表》《中共党史出版社图书编辑花名册》、图书流转单等审校材料;博库书城提交的《供货证明》等,以及本院依职权截取的网页截屏、书籍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以下三个方面:一、郑绍保作为原告是否适格,是否就本案享有诉权;二、郑绍保就依据权利作品所主张的“被抄袭”17处文字表达是否享有著作权;三、党史出版社、博库书城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四、党史出版社、博库书城应承担得法律责任。现论述如下:
一、郑绍保以作者身份提起诉讼,系适格原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规定,作者享有作品的著作权,而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本案中的权利作品为两部公开出版书籍,其文字表达中含有基于编撰者自主意识下的人为选择、编排内容,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可作为文字作品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而权利作品封面中载有“郑绍宝编著”“郑绍宝主编”字样,可视为署名。故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郑绍保系权利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相应著作权,其作为本案原告提起诉讼,主体适格。
有关党史出版社辩称,权利作品著作权已转让,郑绍保无权提起诉讼一节,本院注意到,郑绍保与东方中心签订的《著作权转让合同》约定,对于合同生效后发现权利作品被侵权,但有证据证明侵权的是合同生效前的作品,应由郑绍保行使维权,与东方中心无关。上述约定系权利转让双方形成的合意,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尊重。本案中,郑绍保购买到被控侵权书籍的时间为前述合同生效后的2017年12月10日,在没有反证的情况下,该购买时间可以视为发现被控侵权事实的时点;同时,鉴于被控侵权书籍早已于2016年即公开发行,故根据《著作权转让合同》的约定,郑绍保仍保有行使维权并获得赔偿的权利,党史出版社的抗辩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二、郑绍保就部分“被抄袭”的表达不享有著作权
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客体,乃为具有独创性的外在表达,即除要求权利人独立完成外,尚需具备一定程度的智力创造。就文字作品而言,倘若仅是在他人作品的基础上进行增删、修改,其结果与原作品之间差异细微,或虽独立完成,但表达文字过于短小,均不符合作品独创性的要求,亦无法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本案中,就权利作品《一本通》而言,郑绍保据此所主张保护的全部“被抄袭”内容,均可于先公开出版的《发展党员工作问答》《组织工作问答》《管理手册》等书籍中查找到对应的内容。将两部分表达相比较,出版在后的《一本通》中的“被抄袭”部分虽在少数文字、标点上较对应表达略有修改,部分语序及词语进行了调换或替换,但二者之间的差异实属细微,已构成实质性相似;同时,结合郑绍所陈述的编撰成书过程,本院推定《一本通》中主张权利的“被抄袭”部分,实系对相关书籍中对应内容的复制,尚未形成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独创性表达,故郑绍保对该部分内容不享有著作权。至于郑绍保称对部分问题重新编写一节,本院注意到,该部分问题系自对应内容原属题设略作修改而来,差别亦属细微,即便有少数题目重新编写,但因表达文字短小亦难以形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
无独有偶,郑绍保就《怎么做》一书中主张权利的“被抄袭”内容,经本院查明,亦有多处与《组织工作问答》《发展党员工作问答》《组织工作问答》《管理手册》等书籍内容相对应,本院已在事实认定中给予了逐一详列,不再赘述。与《一本通》同理,该部分主张权利的“被抄袭”表达亦因缺乏独创性,难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故郑绍保对该部分内容亦不享有著作权。
但需指出的是,郑绍保依据《怎么做》所主张权利的“被抄袭”部分,尚存少量未查明对应内容的文字,就该部分表达而言,本院推定系在郑绍保自主意识下选择、编排的结果,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可以作为文字作品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给予保护。
三、党史出版社、博库书城构成侵权
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行为构成侵权。剔除不享有著作权的部分后,经比对,郑绍保所主张权利的剩余表达与被控侵权书籍的对应表达构成了实质性相似,对此党史出版社、博库书城亦均不持异议。鉴于《怎么做》一书公开出版在先,被控侵权书籍客观上存在接触可能,故被控侵权书构成对权利作品著作权的侵害。党史出版社出版、销售及博库书城的销售被控侵权书籍的行为亦均侵害了郑绍保就享有著作权之文字作品的发行权,故郑绍保所主张的部分侵权事实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至于郑绍保主张党史出版社侵害其发表权一节,本院认为,发表权为作者决定是否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具有“一次用尽”的特性。鉴于《怎么做》一书已于2012年3月首次出版,故该作品的发表时间不应晚于该时点,郑绍保作为作者而享有的发表权亦已行使,在后出版的被控侵权书籍不可能对其构成侵害。郑绍保此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四、相关法律责任
鉴于党史出版社、博库书城均已构成侵权,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关于博库书城停止销售的法律责任。鉴于博库书城陈述其已停止销售被控侵权书籍,而郑绍保亦对此给予确认,故可以认定侵权行为已不存在,无需再通过判决责令博库书城停止销售。
关于党史出版社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前所述,鉴于党史出版社的发行及销售行为未对郑绍保就权利作品所享有的发表权构成损害,亦未导致郑绍保本人的声誉或权利作品的社会评价遭到贬损或降低,故郑绍保主张判令党史出版社在《北京日报》上公开刊载声明,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赔偿经济损失一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者应当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依据著作权法承担赔偿责任;出版者尽了合理注意义务,著作权人也无证据证明出版者应当知道其出版涉及侵权的,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出版者承担停止侵权、返还其侵权所得利润的民事责任;出版者所尽合理注意义务情况,由出版者承担举证责任。据此可知,出版者应承担何种侵权责任,关键取决于对侵权事实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倘若出版者应知侵权事实,却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则可谓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应依据著作权法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则出版者需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返还其侵权所得利润。本案中,首先,最终认定为被侵权的权利表达字数寥寥,相对于约21万字的被控侵权书籍而言,不足后者的百分之一,在无证据佐证郑绍保及其撰写的《怎么做》一书在党务、党建领域享有相当知名度的情况下,要求作为被控侵权书籍出版者而非撰写者的党史出版社,于实际出版任务繁重、编辑人数有限的情况下,对所占比例如此微小的侵权内容逐一予以审核、甄别,实为苛责;其次,党史出版社不但针对其出版业务制定了内部的管理规定,而且实际依照规定对被控侵权书籍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出版文字内容(甚至被控侵权书籍修订前版本的出版文字内容)进行了相应审查,据此可以认定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尽到了作为出版者的合理注意义务。有鉴于此,本院对郑绍保要求赔偿侵权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虽然党史出版社无需赔偿侵权经济损失,但鉴于侵权确已构成,故其仍需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向郑绍保返还侵权所得利润。对该利润的具体金额,本院依据被侵权表达的具体字数以及该字数占被控侵权书籍总字数的比例,被控侵权书籍的印数和售价,结合党史出版社出具的《关于被诉一书发货退货回款明细表》及说明之内容,参考2016年全国图书出版业的平均利润率,酌情予以确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三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共党史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郑绍保返还人民币320元;
二、驳回郑绍保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郑绍保负担21元,中共党史出版社、博库书城上海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盛建国
书记员:于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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