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艳玲,女,198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昌,上海大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泓汶,上海大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鸿,男,197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郑艳玲与被告王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6日立案。原告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杨 立
书记员:王 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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