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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莉与曹纪明、夏梅琴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郑莉,女,198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闸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泽,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彦,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纪明,男,1957年3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夏梅琴,女,196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上海市杨浦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莉与被告曹纪明、夏梅琴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回诉讼,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莉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郑莉承担。
  

审判员:韩  亮

书记员:叶文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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