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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谦平与徐敏、陆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郑谦平,男,1962年8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璐佳,上海市晨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隽瑶,上海市晨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敏,女,1980年11月1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陆伟明,男,1987年3月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郑谦平与被告徐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郑谦平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陆伟明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郑谦平申请撤回对被告陆伟明的起诉,属自行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谦平撤回对被告陆伟明的起诉。

审判员:洪  飞

书记员:刘思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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