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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超恒与陶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郑超恒,男,198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玉波,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豆润昕,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陶勇,男,1957年4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祎,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超恒与被告陶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原告郑超恒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超恒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郑超恒负担。

审判员:徐杰云

书记员:陆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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