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郑超超、张子杰等与王祉涵合伙协议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郑超超,男,198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原告:张子杰,男,199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
  原告:华梦丽,女,1991年12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云,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长港,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祉涵,女,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
  原告郑超超、张子杰、华梦丽与被告王祉涵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
  原告郑超超、张子杰、华梦丽诉称,2019年1月4日、5日,原、被告分别签订了《投资人协议》《股份部分转让协议》,约定共同出资人民币105万元(以下币种同)经营餐饮项目。后郑超超、张子杰、华梦丽分别将出资款汇入王祉涵的银行卡。2019年4月22日,经对账发现王祉涵私自挪用出资款35万元用于个人消费,王祉涵出具《承诺书》承诺归还上述挪用款项,现尚未归还15万元及相应利息。郑超超、张子杰、华梦丽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祉涵归还15万元及相应利息;王祉涵支付逾期违约金8.4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所涉《投资人协议》《股份部分转让协议》均约定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投资人有权向店铺所在地法院起诉,因店铺位于徐汇区,故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于2019年9月16日裁定:本案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处理。
  2020年3月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系争《承诺书》约定争议提交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管辖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因被告王祉涵未履行系争《承诺书》约定的还款计划而涉诉,原、被告在该《承诺书》中约定将争议提交“合伙事务开展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管辖”,故原、被告已经书面约定了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为解决争议的管辖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有所不当,依法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刘  敏

书记员:陈佳玉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