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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与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横车镇新桥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郑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新华,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横车镇新桥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新桥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周花平,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宏,蕲春县横车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郑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被告支付欠款17000元,并按照年利率6%自2018年9月7日起承担利息至还清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承揽了被告所在村的道路修筑工程,工程完工后经过结算,2014年1月20日被告出具欠条,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拖延未还。被告新桥村委会辩称,该款属工程款,是2008年修路所欠,2014年出具欠条属实,没有约定利率,不应计算利息。且按照欠条备注说明,欠款数额应为14000元。原告郑某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欠条,被告新桥村委员会对其真实性不持异议,本院结合庭审双方的陈述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8年,被告新桥村委会因村组修路,将其工程承包给原告郑某某等人施工。完工后经双方结算,下欠84000元被告新桥村委员会出具书面欠条,2014年1月20日,双方再次结算,被告新桥村委会再次出具欠条,注明“欠郑某某修路款人民币大写壹万柒仟元整¥17000.00,备注2010年郑国军欠条84000元,郑国军已付10000元,2015年叶登武已付30000元,下欠郑某某17000.00”,条据上未约定具体还款时间。原告经催讨无果,诉至本院。
原告郑某某诉被告新桥村委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新华、被告新桥村委员会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属合同关系,经结算后被告出具了欠条,被告当庭对此认可,应认定被告出具欠条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且合法有效,由此应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按照约定应承担还款责任。本案欠条备注中付款说明与欠条数额不一,但被告在期限内未能举证证实欠款数额为其主张的14000元,而欠条中大小写均为17000元,故本案的债权应以欠条中的大小写为准。双方未对欠款约定还款时间,依据法律规定,原告可以随时主张权利,因被告长期拖延未还,原告主张自2018年9月7日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条、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横车镇新桥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某某欠款17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9月7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元,由被告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横车镇新桥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顾峰华

书记员:胡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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