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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与上海今点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永珍,上海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今点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上海今点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原告郑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同时,原告郑某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蔡红兰

书记员:钟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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