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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雪飞与袁骅、袁忆慈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郑雪飞,女,197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长宇,上海祁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广华,上海祁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骅,男,197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威,上海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忆慈,女,199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郑雪飞诉被告袁骅、袁忆慈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郑雪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雪飞撤诉。
  本案免于收取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陈娟娟

书记员:吴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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