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其满,金博大(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爽,金博大(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尘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陈天模。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栋,上海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伟锋,上海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上海中尘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审判员:陶伟春
书记员:王 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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