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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骅、郑伟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伟嘉安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XXX号XXX号楼XXX室。
  法定代表人:刘晓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星海,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郑骅,男,198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申请人:郑伟申,男,195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申请人:沈玉英,女,196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上列三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妍,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三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健,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伟嘉安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郑骅、郑伟申、沈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作出(2018)沪0115民初5329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郑骅、郑伟申、沈玉英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伟嘉安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财产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对被保全人的财产保全措施依法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郑骅、郑伟申、沈玉英价值450万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仁感

书记员:曹燕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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