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郗亮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郗亮,男,1977年9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陕西省西安市人,住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捕前暂住西安市长安区,农民。2011年3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批准逮捕,3月25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田卷鹏,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1]5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郗亮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的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郗亮及其辩护人田卷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6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郗亮驾驶陕A×××××白色北斗星汽车返回本市长安区长里村租住处,行驶至长里村长南二街4号百货一元超市门前时,被行人吴某1、吴某2、颜鹏挡住去路,郗亮按喇叭示意让路,双方发生口角。吴某1、吴某2、颜某上前殴打坐在车内的郗亮,郗亮拿起驾驶座位下的藏刀乱捅,将吴某1右胸部捅伤后逃离现场,吴某1被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经西安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吴某1系被他人用锐器刺伤胸部,致心脏及主动脉根部破裂,失血性休克而死亡。2011年3月8日,郗亮前往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投案。破案后,郗亮家属代为赔偿现金人民币8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郗亮及其辩护人田卷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1、报案材料、抓获经过、110报警记录、赔偿协议、谅解书、户籍证明;2、证人颜某、吴某2、李某1、李某2、刘某、杜某、吴某3、杨某、吕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郗亮的供述及辩解;4、生物物证/遗传关系鉴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5、勘查笔录及照片;6、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郗亮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郗亮的辩护人辩称郗亮系防卫过当,经查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称被害人存在过错,建议对郗亮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辩称被告人郗亮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的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被告人郗亮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郗亮认罪态度较好,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实际履行,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被告人郗亮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郗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8日起至2018年3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杨阳
人民陪审员 张津立
人民陪审员 张停战

书记员: 陈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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