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郗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微检一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郗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6199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山东省微山县人,现住*镇山东省微山县**镇街道**路**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21日被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郗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机动车在微山县*镇街道**街**局路段被微山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郗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9.8mg/100ml,被告人郗某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

2020年8月20日,被告人郗某某被微山县公安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个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4.视频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昌武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镇微山县**镇街道**路**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