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郜某某盗窃罪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一检刑诉〔2019〕12号 

  被告人郜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8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长治市长子县******号。2019年7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执行逮捕。

    该2014年10月6日因盗窃被长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8月29日因盗窃被山西省陵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15年9月30日因盗窃被山西省陵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12月28日因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被长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200元;2016年10月19日因盗窃被长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12月9日因盗窃被山西省泽州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7月2日因盗窃被山西省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6年6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7年8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治市屯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8年3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9年6月30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3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郜某某在长治县**镇**村强行拽开一辆停放的白色哈弗越野汽车的车门,该在车副驾驶的储物兜里盗窃200多元现金和2张身份证、6张银行卡。

2、2019年7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郜某某欲盗窃长治市屯留区**乡**村一经营小卖部人家的物品,郜某某趁无人之际从大门进入院子里,沿着楼梯上了二楼,藏匿在二楼。21时许,该从二楼用手机照明往楼下走,被房屋主人潘某某等人发现并抓获。

3、2019年7月2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郜聪聪在晋城市城区先是将晋城三中旁边的便利店门把手弄坏,盗窃了一瓶康师傅茉莉蜜茶。后该进入位于老凤展购物广场南门对面的**手机店内盗窃,未盗窃到财物,被民警当场抓获。2019年7月2日,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对郜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勘验笔录;证人刘某某、刘岩某的证言;被害人潘某某、武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郜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郜某某认罪认罚,具结悔过,建议判处郜某某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元至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志华

(院印)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郜某某现羁押于长治市屯留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随案移送扣押清单一支(现金2800元暂存于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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