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郝某某与戈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郝某某,住尚义县。
委托代理人肖登明(系原告儿子),住址同原告。
委托代理人罗国栋,河北铁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戈某某,住尚义县。
委托代理人肖登起(系被告儿子),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
委托代理人贾鹏,河北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郝某某与被告戈某某占有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瑞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同村居住,系亲妯娌。2002年5月22日肖步礼(原告丈夫)与肖步智(被告丈夫)签订卖房协议书,肖步礼将本村房屋正房三间半折价2500元,小房一间折价890元卖给本村三哥肖步智,房款全部付清,被告搬入该房居住至今。现肖步礼、肖步智已先后去世。2014年3月29日,原告儿子肖登明找到村委会要求村委会给出具证明,进行确权登记。2014年6月20日原告领取了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2015年被告对该房屋进行了危房改造。

本院认为,肖步礼、肖步智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属于农村村民之间为了自住需要进行的房屋买卖行为,该行为既不损害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也没有改变土地用途,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反国家相关政策,该买卖行为有效。房款已全部付清,被告一直居住至今,房屋的所有权及宅基地的使用权已归被告,现原告要求被告从该院落搬离出去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郝某某要求被告戈某某从现居住院落搬离出去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简易程序审理),由原告郝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瑞安

书记员:温艳花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