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某某
张颖(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
郄永福(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
郝某某
原告:郝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郄永福,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
原告郝某某诉被告郝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郝某某现已离开住所地,不能确定被告的具体居住地点,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郝某某现已离开住所地,不能确定被告的具体居住地点,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马文田
书记员:张学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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