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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某与上海绚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郝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孟林,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蓓,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绚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黄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泽鑫,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喜敏,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郝某某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绚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金梨贞

书记员:王嘉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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