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郝小江,男,1970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俭,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麦特莱吉冶金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凯。
原告郝小江诉被告上海麦特莱吉冶金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原告郝小江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小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郝小江负担。
审判员:张瑞明
书记员:张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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