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郝新武,男,1969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海亮,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瓯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郝新武。
第三人:肖建伟,男,1986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康市麻双乡鹅坊村陈坑组24号。
第三人:胡昌兵,男,1987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大安乡大洋村底后洋。
第三人:王月影,男,1968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曹集乡旱闸村西四组54号。
原告郝新武与被告上海瓯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第三人肖建伟、胡昌兵、王月影公司决议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张 琳
书记员:陆叶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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