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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朋与上海泽谦文化传媒合伙企业、上海念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郝朋,男,1982年1月3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江湖,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泽谦文化传媒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念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念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莹。
  被告:黄祥,男,1984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轶,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倪文君,女,1992年5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
  被告:于洋,男,1983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
  被告:付歌佰,男,1982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
  被告:吴丹,女,1986年1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轶,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朋诉被告上海泽谦文化传媒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念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黄祥、倪文君、于洋、付歌佰、吴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时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邱建安

书记员:陆叶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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