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瓜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03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汾阳市**镇**村**街**号,暂住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园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瓜州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9日被瓜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瓜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22时59分,郝某某饮酒后驾驶甘FV****号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县府街人事局门口被值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诚信司法鉴定所对郝某某驾车时当时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进行检验鉴定,结论为101.19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和情节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当事人郝某某身份信息、前科查询信息及驾驶人员信息,证明郝某某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无前科劣迹,属有证驾驶;
(2)到案经过,证明郝某某在被查获时无拒不配合和逃避检查的情形。
(3)被不起诉人郝某某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明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真诚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
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证明郝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3、甘肃诚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证明郝某某驾驶机动车辆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19mg/100ml。
本院认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真诚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血液中乙醇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无从重加重处罚情节,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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