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454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50***,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州市,现住汝州市*乡*村*组,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3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5时49分许,被告人郝某某无驾驶资格证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豫D****号普通正三轮摩托车,沿汝州市前石线(郏县界-石台街)由西向东行驶至王寨乡尚寨村尚寨加油站门前路段时,与同向行人胡某某相撞,致胡某某死亡,造成交通事故。郝某某驾驶车辆继续行驶。经法医学鉴定,胡某某的死亡符合交通伤所致的重度颅脑损伤。经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在该事故中郝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8月27日,被告人郝某某近亲属赔偿被害人胡某某近亲属6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梁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关文丽
李旭鹏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现羁押于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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