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霸州市院第二检察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619990********,汉族,群众,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现住址河北省文安县**镇**村。2020年7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霸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9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郝某某驾驶冀RD****号微型轿车并载乘车人李某某、杨某某沿**镇**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南外环**号灯杆处时,因处理情况不当,车辆失控后坠入南外环北侧河中,致使被害人杨某某死亡。霸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郝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郝某某赔偿被害人杨某某近亲属,取得其谅解。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相关书证;2.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现场勘查笔录、勘查图、勘查照片;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伟宾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郝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文安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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