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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某危险驾驶案_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县检一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70年3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1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邢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1时40分许,邢台县交警大队民警在执勤过程中发现,冀EY****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郝某某有饮酒后驾车嫌疑,经检测,郝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8.4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查获证明、情况说明等;2、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郝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8.45/100ml.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冬军

(原邢台县人民检察院代章)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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