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251966********,汉族,高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乡**村**号,现住河南省**市**小区**号楼**楼**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0月17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6月19日由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米某某 张某某,河南泽重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汝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6月13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7月9日、2019年9月29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2019年11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所经营的汝州市**采石场位于汝州市**乡**村,2007年12月与汝州市**乡**村民委员会签订了集体荒山承包协议。2012年5月,该采石场在汝州市发改委立项,之后该采石场先后完善手续,办理了工商注册,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通过汝州市环保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在经营汝州市**采石场期间,非法占用农用地29.6亩,至2018年6月17日,被汝州市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
2018年10月17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主动到汝州市森林公安局接受调查。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郝某某于2018年秋季至2019年春开
展生态修复,填土复垦,补植复绿,经汝州市林业局鉴定绿化面积为102亩,并经验收合格。
2019年2月25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向河南省林业局补办完善了林地使用手续,及林木采伐许可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郝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行为,系自首,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且系初次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 26 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