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一部刑诉〔2020〕336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02195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住邓州市某某镇某某村某某庄某某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14时52分,被告人郝某某使用禁用工具捕猎网在邓州市罗庄镇陈家村村部门口树林内非法捕猎野生鸟类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7具捕猎网,捕获的4只活野生斑鸠以及2只已死亡的黑色鸟。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非法捕猎的4只活野生斑鸠中1只是山斑鸠,另外3只是珠颈斑鸠,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经查,案发时处于河南省林业局公布的野生鸟类禁猎期,河南省全境属于禁猎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户籍证明、河南省林业局通告、到案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4.勘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猎野生鸟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程道彦
检察官助理:夏布云
2020年7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郝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 《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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