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郝某,化名杨某甲、杨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821991********,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户籍所在地:大连市普兰店区**镇**村**屯**号)。曾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11日被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7年4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5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诈骗马某的犯罪事实
2019年6月29日,被告人郝某承租了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湾山城285号1-402的房子,租**,每三个月交一次租金。2019年11月14日,郝某化名“杨某乙”,并冒充房主,将其所承租的房子转租给被害人马某,骗取房租和押金共计人民币16900元。
2.诈骗吴某的犯罪事实
2019年1月末至2月初,被告人郝某先是谎称自己叫“杨某乙(磊)”,受吴某儿子范某的委托,帮其存钱,后又冒充“刘队长”的身份,编造范某生病住院、手裂需要买药以及帮范某在监狱里调整工作等借口,先后多次共骗取被害人吴某人民币23756元。
综上,被告人郝某多次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406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房屋租赁合同、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刘某乙、王某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马某的陈述;4.被告人郝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系累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群
检 察 员: 邵磊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郝某现羁押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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