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郝某1、郝某2等与李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郝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原告:郝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井陉县3502生活区。原告:郝某3,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井陉县3502生活区。原告:郝某4,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以上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润生,河北正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井陉县3502生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忠,石家庄市井陉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郝某1、郝某2、郝某4、郝某3与被告李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某1、郝某2及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润生;被告李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四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继承郝泽新、甄风荣遗产80660元(房产4万元、其他财产40660元)被告无权分得涉案房产遗产;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郝泽新、甄风荣系原配夫妻,其生有四个儿子,长子郝某1、次子郝某2、三子郝某4、四子郝某3。甄风荣于2009年9月8日死亡。2012年9月经人介绍,由被告给郝泽新做保姆,××××年××月××日郝泽新与被告登记结婚,2017年11月24日郝泽新病故。郝泽新和甄风荣1993年以3009元购得井陉县3502生活区二街一栋丙401号房产一套,该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甄风荣去世后401号房产的一半属其遗产,该遗产应由原告依法分割继承。××××年××月××日,被告与郝泽新登记结婚,郝泽新常年患有严重心脏病、高血压、糖尿病,其与被告结婚后,被告对其生活不闻不问。为此,原告郝某2为了照料父亲,不得以于2015年1月在石家庄市辞掉工作,回到父亲身边赡养老人。2017年4月郝泽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法院调解郝泽新撤诉,在郝泽新准备再次起诉离婚时,2017年Il月24日郝泽新不幸去世。郝泽新去世后,401号房产的一半属于其遗产(该房屋市场成本价40000元),该遗产应由原告分割继承所有。被告对郝泽新不尽扶养义务无权继承郝泽新的遗产。郝泽新是退休教师,根据国家政策其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为41780元,其丧葬费为3100元,因社保多发其2017年12月份工资4220元,由学校在其抚恤金中扣除。最终其抚恤金和丧葬费为40660元。郝泽新丧事完全是由原告操办。其丧事共花销31410元。该费用在抚恤金和丧葬费中扣除后剩余款项由原告均分。故诉至人民法院,恳请依法裁判。李某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2012年3月,被告经人介绍到郝泽新家做保姆,后双方产生感情,××××年××月××日,双方在石家庄市井陉矿区民政局登记结婚。被告一直悉心照顾郝泽新的生活起居,承担家庭大小事务。在与郝泽新共同生活期间,尽到了作为妻子应尽的扶养照顾的义务。四原告作为郝泽新的儿子,对郝泽新不尽赡养义务,在继承遗产的过程中应不分或少分。被告作为被继承人郝泽新的配偶,依法享有继承郝泽新房产及其他合法财产的权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郝泽新起诉李某离婚起诉状一份及郝泽新自己做的记录一份,欲证明被告李某在郝泽新生前占有郝泽新5万元,该5万元应作为遗产进行分割。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主张该5万元不存在。原告提供的两份证据均为郝泽新自己制作记录,且无其他证据与其印证,故本院对该笔5万元不予认可。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郝泽新与甄凤荣系原配夫妻,婚后育有四子,分别为郝某1、郝某2、郝某4、郝某3。1993年5月15日,郝泽新与三五零二工厂签订优惠售房合同,购买位于三五零二工厂家属区2街1栋丙401室房产一套,售房合同约定乙方(即郝泽新)在出售房屋时甲方(即三五〇二工厂)享有优先购买权。1993年9月20日,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产权产籍监理所向郝泽新发放了字第1800090429号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位于三五〇二工厂家属区2街1栋丙401室房产所有权人为郝泽新,所有权性质为私有。2009年9月8日,甄风荣去世。2012年9月经人介绍,被告李某给郝泽新做保姆,××××年××月××日,郝泽新与李某登记结婚。2015年1月起李某不在郝泽新处居住。2015年10月12日,郝某2从工作处离职回家照看郝泽新。2017年1月,李某因扶养费纠纷将郝泽新诉至本院,后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2017年4月,郝泽新因离婚纠纷将李某诉至本院,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依法准予其撤诉。2017年11月24日,郝泽新因病去世。被继承人郝泽新去世后,石家庄市第六十一中学分两次向郝泽新工资卡汇款一万八千元,原被告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对该笔一万八千元均未作主张。另查明,本案原告诉讼请求中所称的其他财产40660元系本案被继承人郝泽新的丧葬费及抚恤金,该部分经费暂未发放。2018年2月27日,本院对四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作出询问笔录,向其释明在本案的继承纠纷中将房产、丧葬费及抚恤金一并进行主张不符合相关规定,四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表示请求法院以继承纠纷处理郝泽新的遗产,不属于遗产的部分将另行主张。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甄凤荣身份证复印件,郝泽新、甄凤荣及四原告的户口本复印件,优惠售房合同,房屋买卖契约,石家庄市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石家庄市房屋转移过户申请书,三五〇二工厂售房专用收据,房屋所有权证,郝泽新的死亡证明,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7民初207号民事调解书,石家庄市第六十一中学的证明一份,郝泽新、李某结婚证复印件,石家庄市亚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离职证明,郝泽新丧事花销收据及本院的开庭笔录在案为凭,经质证,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继承人遗产的范围及各继承人应当继承的份额。关于被继承人郝泽新去世后由石家庄市第六十一中学向其工资卡发放的一万八千元,因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均未对该部分提出主张,依据不告不理的法律原则,在本案中不作处理。关于原告诉称的其他财产40660元,系本案被继承人郝泽新的丧葬费及抚恤金,依据法律规定,丧葬费和抚恤金均发生于死者死亡后,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与本案的继承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且四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本院对其进行询问时明确表示请求法院以继承纠纷处理郝泽新的遗产,不属于遗产的部分将另行主张。故对于原告诉称的其他财产,在本案中不作处理。关于本案诉争的位于三五零二工厂家属区2街1栋丙401室的房产,该房产系郝泽新与甄风荣婚后购买,系郝泽新与甄风荣的夫妻共同财产。甄风荣于2009年9月8日去世,该房产的一半应作为其遗产进行分割,本案四原告与被继承人郝泽新作为同一顺序继承人各分得五分之一,即本案四原告分别所有该房产的百分之十,本案被继承人郝泽新所有该房产的百分之六十,故本案中遗产的范围是被继承人郝泽新所有该诉争房产的百分之六十。本案被继承人遗产为房屋,不宜实物分割,郝泽新与三五〇二工厂签订的优惠售房合同中约定出售该房屋时三五〇二工厂享有优先购买权,且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又未能就折价分割、作价补偿达成一致意见,故对该遗产分割可采取按份共有形式。四原告作为被继承人的儿子,被告系被继承人的配偶,均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本案原告郝某2在2015年10月12日从工作处离职回家照看被继承人郝泽新,在被继承人生前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依法应当多分。被告李某作为被继承人的配偶,在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期间,对被继承人给予了扶养照顾,且李某已年长又无收入来源,应适当予以照顾。综上,原告郝某1、郝某3、郝某4在被继承人郝泽新的遗产范围内各继承本案诉争房产的百分之六,郝某2在被继承人郝泽新的遗产范围内继承本案诉争房产的百分之三十,因四原告在其母亲甄风荣的遗产范围内各继承本案诉争房产的百分之十,故原告郝某1、郝某3、郝某4各享有本案诉争房产的百分之十六的份额,郝某2享有本案诉争房产的百分之四十的份额;被告李某在被继承人郝泽新的遗产范围内继承本案诉争房产百分之十二的份额。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位于三五零二工厂家属区2街1栋丙401室(字第1800090429号)的房产,郝某1、郝某3、郝某4各享有百分之十六的份额,郝某2享有百分之四十的份额,李某享有百分之十二的份额;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08元,由原告郝某1、郝某2、郝某3、郝某4各负担182元,被告李某负担1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