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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某、张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郝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沙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亚飞,河北文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沙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月海,河北守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郝春枝,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沙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月海,河北守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郝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郝春枝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2018)冀0582民初1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郝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裴亚飞,被上诉人张某某、郝春枝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月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郝某某一次性医疗补助金77065元,发放时间是2016年12月31日,张某某提取77065元的时间是2017年1月1日。郝某某主张张某某支取该款项未经其同意;张某某称支取该款项经郝某某同意,并用于偿还借款和日常开支。本院对该款项属于郝某某的个人财产予以认可,但处分该款项是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款项支取一年后的2018年2月28日,郝某某与张某某协议离婚。郝某某与张某某在协议离婚中,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进行了约定,说明双方对财产问题进行了协商,但未提及已经支取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77065元,且在离婚协议书中载明无其它债权债务、无其它争执。郝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房屋折价款113000元,郝某某二审中认可在离婚协议签订当天下午(即2018年2月28日下午)就收到了。而离婚协议约定的转款银行卡与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转款的银行卡系同一张卡,户主是郝某某。郝某某称在2018年3月向劳动派遣公司询问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才知已经发放,与事实不符。因此,在郝某某与张某某离婚之后,郝某某又主张张某某私自处分了其一次性医疗补助金77065元,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未支持郝某某要求张某某、郝春枝返还伤残赔偿金77065元的请求,并无不妥。
综上所述,郝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信深谦
审判员 张庆格
审判员 郝诚

书记员: 高蔚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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