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棉佳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XXX号第1幢B764室,联系地址上海市延安西路XXX号世贸大厦274室。
法定代表人:王萍。
被申请人:郡是(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高尾茂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力,北京天达共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富贵,北京天达共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海棉佳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郡是(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作出(2018)沪0112民初21559号民事裁定,冻结上海棉佳纺织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8,37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上海棉佳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并提供现金30万元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棉佳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蒋宇娟
书记员:张梦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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