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郧晓龙,男,198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营鹏飞,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购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郧晓龙。
第三人:梁军,男,197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永定河孔雀城悦荷园702号楼2单元701室。
原告郧晓龙与被告上海购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第三人梁军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郧晓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杨仁感
书记员:杜晓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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