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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诉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郭××。
委托代理人尚××律师。
被告贺××。

原告郭××诉被告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尚××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诉称,被告于2008年初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承诺尽快还清.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始终拒绝还款。2009年4月18日为原告出具该欠款的欠条一张,原告多次主张还款权利,被告总是置之不理。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原告提供如下证据:
贺××书写的欠条一张,用以证实被告欠原告5000元。
被告贺××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质证,视为对质证权利的放弃。
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并与本案相关联,本院确认具有证据效力。
依据原告提供的有效证据,结合原告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2009年4月18日,被告贺××为原告郭××出具5000元欠条,该款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保护。原告向被告主张还款,本院应予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贺××给付原告郭××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贺××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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