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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丽英与金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郭丽英,女,1990年3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华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倪佳,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涛,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郭丽英与被告金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查。
  原告郭丽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币种下同)120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以120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2月23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以不超过年利率6%为限)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金涛于2017年1月23日向原告出具借款金额为150万元的借条,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120万元给付被告。按照借条约定,被告应于2017年2月22日之前归还原告上述借款。但是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予归还,并拒绝联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有经济犯罪嫌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郭丽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计18,838.32元,免于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殷  健

书记员: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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