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乃松,男,1966年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立佳,上海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风亮,男,1967年3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
原告郭乃松与被告李风亮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收集新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乃松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0.10元,减半收取计295.05元,由原告郭乃松负担。
审判员:沈月红
书记员:钱秋怡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