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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书卉与严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郭书卉,女,1968年1月3日出生,住台湾省云林县新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上海君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东,上海君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严飞,男,197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书卉与被告严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后,原告郭书卉未按本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邹巧弟

书记员:陈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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