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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亚文与徐郁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郭亚文,女,197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逸玮,上海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郁忠,男,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郭亚文与被告徐郁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郭亚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2、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欧元57,500元;3、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以未偿还之借款为本金,以每日0.065%为标准,自2018年3月1日起算直至实际缴清之日止;4、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滞纳金人民币2,773.3元;5、要求判令原告有权以拍卖、变卖、折价等处置上海市闵行区剑川路XXX弄XXX号XXX室,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6、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人民币50,000元;7、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31日,原、被告签订《不动产抵押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600,000元,借期6个月,自2017年8月31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月利率为1.3%,被告以其位于上海市闵行区剑川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作为抵押。原告于合同签订当日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人民币1,600,000元,后被告于2018年4月20日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450,000元,因余款未还,遂成讼。
  审理中,被告提供编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0的《上海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一份,上载明:“2018年3月28日17时40分许,报警人徐郁忠来所报警称:自2015年4月份,其向朋友李玉光借款三万元人民币,后其向多人多次借款的方式支付前次借款。至2016年11月份,其在外欠朋友的债务已累计至三十三万元。2017年2月初,其结识了一名叫蔡军的男子,蔡军先帮其还了一部分债务,后经蔡军介绍,其通过一家名为双凯投资公司将其位于上海市闵行区剑川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子抵押给了名为殷润堉的男子,殷润堉在上海市黄浦区陆家浜路XXX号上海银行内给报警人转了人民币一百四十万元,其拿到钱后将开始所欠的借款全部还清,其又给了蔡军五十万元,双凯二十万元。至2017年7月底,其无法还款,其又通过殷润堉认识名为睿始的投资公司,该公司帮报警人找了一名为郭亚雯的女子借于其人民币一百六十万,房屋抵押人从抵押给殷润堉变为郭亚雯,报警人将这一百六十万元分别给了殷润堉一百四十万,睿始公司二十万元,后睿始公司又问报警人索取了五万元手续费。至2018年3月18日,债务期限到期,郭亚雯又想其推荐另外一家贷款投资公司可向报警人提供一家可以贷一百九万元的贷款公司,报警人拒绝,后郭亚雯口头威胁报警人还钱,遂报警。”故被告认为本案涉嫌诈骗。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审理中,本院经与公安部门核实,因本案借款过程中涉嫌诈骗犯罪,故本案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郭亚文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盛  洁

书记员:唐  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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