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郭亚文(曾用名:蔡浪美),女,197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妍,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蔡永康,男,194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暂住上海一康康复医院。
申请人郭亚文申请确定蔡永康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被申请人之女,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6日由贵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申请确定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被申请人之女,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6日由本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申请人与前妻吴文英共生育1女,即郭亚文(申请人),无其他子女,被申请人未再婚再育。故申请人要求确定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
上述事实,有户籍资料、(81)黄民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2019)沪0101民特400号民事判决书为证。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经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申请人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指定申请人郭亚文为被申请人蔡永康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朱子银
书记员:邵嘉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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