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亮,男,197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侯,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胜海,男,198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郭亮诉被告姚胜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受理,诉讼期间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保全裁定。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亮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姚胜海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归还原告郭亮借款13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12月23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之前经常往来。2017年5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之后归还了5,000元;2017年11月23日,原告以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取85,000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原告完成银行转账后,被告出具书面借条一张,并口头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借款至期后,被告未能归还借款本息,故起诉来院。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借条一份、银行交易清单一份,以证明本案借款事实。
被告姚胜海未到庭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5月9日、11月23日,原告通过银行分别向被告尾号为“9971”、“8971”账户内转入50,000元、85,000万元。2017年11月23日,被告姚胜海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郭亮人民币拾叁万元整,借款期为一个月,归还日为2017年12月23日”。
庭审中,原告确认被告于第一次借款后曾归还了5,000元,故第二次借款时被告出具了130,000元的借条。之后被告未归还过借款。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姚胜海向原告借款130,000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银行交易清单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姚胜海作为借款人,理应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主张逾期还款利息,未违背相关法律法规,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姚胜海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姚胜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郭亮借款130,000元;
二、被告姚胜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郭亮自2017年12月24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本金1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00元,保全费1,170元,由被告姚胜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 军
书记员:张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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