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勇、张志林,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启迪,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富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刘学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启迪,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当事人间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申请人郭某某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富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00万元,不足部分查封被申请人褚某某名下的财产。现申请人郭某某于2020年1月16日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富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的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00万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徐祖荣
书记员:王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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