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俊岳,男,196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勇,张志林,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褚玉峰,男,197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启迪,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富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刘学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启迪,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俊岳与被告褚玉峰、上海富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间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原告郭俊岳于2020年1月13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俊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7,300元,减半收取28,6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33,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徐祖荣
书记员:王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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