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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健与福建智粮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盛尧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郭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志祥,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智粮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
  法定代表人:刘卓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功,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宇明,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盛尧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华晓峰。
  原告郭健与被告福建智粮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第一被告)、上海盛尧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第二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1,241.34元及利息(以41,241.34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交通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和第一被告均是第二被告的注册用户。在第二被告的撮合下,原告与两被告分别于2019年3月27日、2019年5月9日签订三份《粮食贸易合作合同》,约定原告通过第二被告向第一被告依次支付20,000元、10,000元、10,000元购买粮食,到期第一被告向原告交付粮食或以20,626.11元、10,313.06元、10,302.17元回购粮食。现第一被告到期既未向原告交付粮食,也未支付回购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第一被告辩称,第一被告从未收到本案争议的三份《粮食贸易合作合同》,也未在三份合同上加盖公章,亦从未授权任何人在合同上盖章;第一被告未从原告及第二被告处收过任何资金。
  诉讼中,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向本院提供普公(经)立字〔2019〕107758号立案决定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三份《粮食贸易合作合同》第1条明确第二被告拥有粮中枢网站(网址为:http:www.liangzhongshu.com)经营权,提供信息传递、交易撮合等服务。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的立案决定书中以粮中枢农粮供应链服务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该案现正处于刑事侦查中。因此,本案不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应当依法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郭健的起诉,本案移送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欢林

书记员:李夏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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