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郭玉银,女,196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通南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成(母子关系),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强,上海市永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郭元东,男,1957年7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玮,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玉银与被告贺祖英、郭元东共有纠纷一案,本院曾依申请人郭玉银的申请,于2019年12月13日作出(2019)沪0106民初5533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郭元东名下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申请人郭玉银以自己名下位于上海市宝山区通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提供了担保。本案已调解结案,申请人郭玉银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的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郭元东名下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冻结、查封、扣押;
二、解除对申请人郭玉银名下位于上海市宝山区通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卓蕾蕾
书记员:鲁佩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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