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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光霞与谢发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郭光霞,女,1972年12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扬州市,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建国、陈志高,上海同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谢发良,男,1970年4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申请人郭光霞与被申请人谢发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郭光霞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谢发良名下价值人民币94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郭光霞并以其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城中路XXX号XXX室房产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谢发良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940,000元,不足部分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郭光霞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城中路XXX号XXX室房产中价值人民币940,000元的房产份额。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郭光霞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吴红兰

书记员:张姝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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