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郭光霞,女,1972年12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扬州市,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建国、陈志高,上海同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谢发良,男,1970年4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申请人郭光霞与被申请人谢发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郭光霞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谢发良名下价值人民币94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郭光霞并以其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城中路XXX号XXX室房产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谢发良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940,000元,不足部分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郭光霞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城中路XXX号XXX室房产中价值人民币940,000元的房产份额。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郭光霞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吴红兰
书记员:张姝彤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