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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许某某、王德华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郭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江,河北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天津市静海区。
被告:王德华,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天津市静海区。
被告:王忠海,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青县。
被告:王仁智,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王振芬,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青县。
被告:刘传顺,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青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城支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801370829T。
负责人:张泽,经理。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地址: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新华东路6号报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663650151C。
负责人:刘继青,总经理。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王德华、王忠海、王振芬、王仁智、刘传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城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中心支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原告郭某某以与八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上述八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

审判长 施爱华
人民陪审员 朱桂达
人民陪审员 孙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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