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兵,男,198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明,信利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马吉路XXX号XXX区XXX号楼全幢。
法定代表人:PETERRONALDDENWOOD,职务不详。
被告: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XXX号XXX层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彭蕾,职务不详。
被告:云上艾珀(贵州)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
法定代表人:付宇,职务不详。
原告郭兵与被告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云上艾珀(贵州)技术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立案。原告郭兵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郭兵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兵撤诉。
审判员:董迪思
书记员:顾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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