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利亮,男,197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亚林,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所。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永琴,上海申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兴锋,上海申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利亮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亚林,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永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利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损人民币78,685元(注: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评估费1,760元、施救费1,100元,合计81,545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30日16时35分许,在本区G1501重固上匝道(西),案外人施某某驾驶原告所有的沪C2XXXX小型轿车因操作不当发生单车事故,本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施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为沪C2XXXX车辆交强险及商业险承保人。因被告未及时定损理赔,原告于2018年6月13日委托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进行定损,定损金额为68,785元,产生评估费1,760元。现原告车辆已经实际维修,要求被告承担保险赔付责任。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辩称,对事发经过和责任认定无异议。原告投保的保险金额为459,009.60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同意在保险责任内承担责任。原告主张的车损金额过高,以重新评估报告确认的金额为准。不认可评估费,是原告单方委托的。重新评估费2,500元要求原告承担一半。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30日16时35分许,在本区G1501重固上匝道(西),案外人施某某驾驶原告所有的沪C2XXXX小型轿车因操作不当发生单车事故。同日,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施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沪C2XXXX小型轿车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为459,009.60元,保险期限为自2017年12月2日零时起至2018年12月1日二十四时止,被保险人为郭利亮。
2018年6月,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出具《物损评估意见书》,对沪C2XXXX小型轿车确认的受损应换零部件、修理项目以及相关费用,评定直接物质损失为78,685元。原告为此支付评估鉴定费1,760元。
另查明,原告因此次事故支付车辆维修费78,685元、施救费1,100元。
根据被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上海达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沪C2XXXX小型轿车因此次事故产生的维修费用进行重新评估,2018年11月20日,该评估机构出具评估结论:沪C2XXXX车辆维修费用在评估基准日2018年5月30日的评估价值为64,300元。被告为此垫付重新评估费2,500元。
以上查明的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保单、物损评估意见书、评估费发票、维修费发票、施救费发票、施救牵引服务作业单,本院委托的上海达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重新鉴定报告,上述证据并经庭审出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涉案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事故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被告理应承担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鉴于上海达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第三方,有相应的物损评估资质,对其作出的估损意见进行了充分、合理的解释,故本院对重新评估报告结论予以采信,车辆维修费确认64,300元;评估鉴定费1,760元、施救费1,100元,系原告因本次事故支出的合理费用,本院予以确认,由被告据实承担;上述费用合计67,160元,由被告在事故车辆的车辆损失险责任限额内赔付。重新评估费2,500元,根据原告估损金额与达智公司重新评估金额之差额,本院酌情确认由原、被告分别承担30%、70%。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郭利亮保险金67,160元。
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38.63元,减半收取,计919.32元,由原告郭利亮负担179.82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739.50元。重新评估费2,500元,由原告郭利亮负担75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1,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审判员:沈月红
书记员:钱秋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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