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华明,男,195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岭,辽宁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汗驿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XXX号二幢楼一层1146部位。
法定代表人:侯元松。
被告:孟祥厚,男,199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
被告:臧艳,女,197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
原告郭华明与被告上海汗驿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孟祥厚、臧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原告郭华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郭华明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郭蓉芳
书记员:武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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